|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仓支行卡号为62×××07的信用卡截至2020年5月25日的欠款本金14996.88元、利息3357.13元。2020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