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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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 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支付256051元货款给原告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给原告玉林 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56051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8844元,减半收取44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70元,由原告玉林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85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