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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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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本院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青0122执179号执行裁定书,即不得对执行标的电力变压器(SZ10-3150010GY0)2台、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电炉变压器、全密封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力变压器(S11-805)、高压并联电容器用放电线圈3个、35KV进线开关柜2台、数码消弧及PT柜、动力变出线柜2台、电容器出线柜2台、35KV占用变柜、(1#、2#、3#、4#)炉变出线柜4台、数码消弧消谐柜、高压并联电容器成套设备、GGDNLS柜2台、KYN28-12所用变柜2台、数码消谐及PT柜、户内金属铠装抽式开关设备14台、电缆以物抵债;

二、驳回原告汇银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电力变压器(SZ10-3150010GY0)2台、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电炉变压器、全密封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电力变压器(S11-805)、高压并联电容器用放电线圈3个、35KV进线开关柜2台、数码消弧及PT柜、动力变出线柜2台、电容器出线柜2台、35KV占用变柜、(1#、2#、3#、4#)炉变出线柜4台、数码消弧消谐柜、高压并联电容器成套设备、GGDNLS柜2台、KYN28-12所用变柜2台、数码消谐及PT柜、户内金属铠装抽式开关设备14台、电缆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酒泉鑫福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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