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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公司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山西晟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洪洞县人民医院 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6479.3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07.86元(已品迭受理费); 四、被告山西晟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9683.95元(已品迭受理费); 五、被告***、***不承担赔偿费用;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0.00元,减半收取4610.00元,由原告***承担800.00元,被告***承担2310.00元、被告山西晟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