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养老保险金17353.71元,并从2019年9月起至原告***终年时止,按照每月1577.61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养老保险金。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