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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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枝江金润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57512.0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4月1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6457512.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80.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333180.73元,由被告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