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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117400元、26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此前垫付的10000元从中抵扣;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分别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214016.93元、6222.5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此前垫付的80000元从中抵扣; 三、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62452.1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分别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770元、1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