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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611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2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161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新泰市运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9元,由原告负担2045.9元,被告***负担25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