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齐三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山西怀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000元,并支付利息97488.75元,共计335488.7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2元(原告已预交),由***、齐三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