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 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1440000元(从2017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9年2月8日止,剩余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880元由被告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