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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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973.18元及利息(利息以21973.1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CX××××号汽车(发动机号:160500242)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