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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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锡林浩特市联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威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1213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锡林浩特市联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交纳13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