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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由于已垫付医疗费9,900元,故实际赔偿额为110,10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563,397.12元(总损失683,397.12元﹣交强险赔偿额120,0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由于被告***已垫付费用5,317.12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支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558,080元,向被告***支付垫付款5,317.12元; 三、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