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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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黄能电气有限公司 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 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兴市黄能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106558.94元,并以此款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履行上述款项的同时给付原告违约金5333元,律师代理费9519元。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中海黄桥热电(泰兴)有限公司、泰兴市黄能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7-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