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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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瑞泰兴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左右铝业有限公司 湖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龙瑞泰兴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9186.6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深圳市龙瑞泰兴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6元,原告***负担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