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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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 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货款242720.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420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463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反诉费2194.75元,由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预交,反诉费已由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同意由佛山市永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