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洪晟鑫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越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湖北洪晟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6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0元,减半收取14080元,由被告湖北洪晟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