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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洪晟鑫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湖北洪晟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6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0元,减半收取14080元,由被告湖北洪晟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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