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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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至2019年6月28日止的利息29333.33元,以及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斯比特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4元,减半收取计70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032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