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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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 岳阳顺捷贸易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381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1170元及利息(利息以11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0.3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负担1200元,邮政银行湘乡市支行负担2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负担50元,邮政银行湘乡市支行负担27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