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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790237.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790237.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1年1月1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25万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6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5280元,减半收取1176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914元,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726元。鉴定费20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万元,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2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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