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790237.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790237.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1年1月1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25万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6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5280元,减半收取1176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914元,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726元。鉴定费20万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万元,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