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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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东方前海宣景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7)粤1971执88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