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 西藏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瑞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十五亿五千四百八十七万二千二百八十一元八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罚息(以二十三亿八千五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瑞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七百七十万零九千六百八十八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瑞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二百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二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六、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5%的股权。 七、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西藏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15%的股权。 八、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瑞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 九、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 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十一、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瑞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国安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国安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