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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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瑞洋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瑞洋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24元,并支付利息(以147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瑞洋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