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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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宝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贵州宝盈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700000元; 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贵州宝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投资收益55833元; 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负担3453元,由贵州宝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3元,由上诉人贵州宝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9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1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