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汝州市伟源选煤有限公司 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汝州市伟源选煤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683862.37元; 二、驳回汝州市伟源选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7元,由汝州市伟源选煤有限公司负担1392元,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