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偃师市方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偃师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9)豫03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偃师营销服务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86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偃师营销服务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偃师营销服务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