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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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栾川县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901710元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栾川县广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15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5元,均由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