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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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莲湖大兴郡幼儿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莲湖大兴郡幼儿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段华宏、***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租金155425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55425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939元(原告段华宏、***已预交),由被告***、西安莲湖大兴郡幼儿园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249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