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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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天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15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第1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1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第1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8元,由原告***负担1548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公司负担4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