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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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鸿鹄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沧州市建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200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有权申请执行(2016)冀0983民初6420号、(2016)冀0983民初6651号、(2016)冀0983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42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众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