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鹿寨恒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柳州市鹿寨恒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鹿寨恒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支付货款148043.5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鹿寨恒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19.95元(利息以尚欠货款1480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自2019年4月27日暂计至2019年10月26日,之后利息按此方法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26元,保全费1295元,以上费用合计46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