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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施市搬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23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20元(已交纳);由被告恩施市搬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