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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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涞水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涞水仁晟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商砼货款61366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1366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涞水县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