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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300000元或保全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涿州市华鑫泰达投资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