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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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来支行 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欠原告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237.8元及其利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利息为13249.69元,2019年10月10日后的利息以57237.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