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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1670176.0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4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以年利率6.175%计收;罚息1.以4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借款本金之日止;2.以16670176.0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借款本金之日起。罚息均以年利率9.2625%计收;复利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利息、罚息之日止,以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计收);

二、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151元,由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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