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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人民币29,160,210.00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20,000元(均由黑龙江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三项费用与本判决第一项一并给付原告黑龙江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