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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动力商贸有限公司
爱科大丰(兖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巴河角了·哈赛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CNNJHP00090616000546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91777.35元;截至2018年10月22日逾期利息56333.13元;以全部未付租金19177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新疆东方动力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巴河角了·哈赛因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2元,由被告巴河角了·哈赛因、新疆东方动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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