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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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顺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广西正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在贵F×××××号中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七星关区阴底乡阳春粉馆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房租费损失、餐馆经营损失共计48,178.29元。限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00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市顺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