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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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 阳春市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伊利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14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809609.5元,被告深圳市伊利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阳春市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46.09元,由被告***、深圳市伊利达运输实业有限公司、阳春市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