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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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鸿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承揽费用40816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承揽费用40816元的利息至该费用付清之日止[利息从2019年2月22日起,以未付款408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元,由原告***承担96元,由被告***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506号,邮编:404020)。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