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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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大正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就涉案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作出检测报告所列明的繁昌县繁阳镇新城华府3幢1单元901室房屋顶板即原告***、***购买的繁昌县繁阳镇新城华府3幢1单元1001室地板存在的质量问题,被告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维修完毕,并经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上述质量问题已修复后,再将修复好的房屋交付原告***、***; 二、被告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涉案房屋修复好交付日止的租金损失,按每月1000元标准计算,于修复好的房屋交付原告***、***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991.31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负担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