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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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人工劳务费7,000元,共计52,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以7,000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被告***负担550元,原告***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