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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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涿鹿县瑞祥新型建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涿鹿县瑞祥新型建材厂货款102,775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涿鹿县瑞祥新型建材厂逾期付款利息37350.15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自2020年6月17日起,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