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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31513.6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131513.62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