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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9民终1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旭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庆,任丘市永丰路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欠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413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万元,余款70413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培峰

审判员 刘俊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胜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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