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9民终1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旭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庆,任丘市永丰路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欠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413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任丘市奥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万元,余款70413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王培峰 审判员 刘俊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胜男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