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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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汇水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程款100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1464.5元,由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342.5元(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泰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