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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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兴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3921号 原告: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燕纪华,经理。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经开庭审理发现,2020年6月18日,原告的股东已由杨玉敏、胡建刚变更为深圳兴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玉敏变更为燕纪华,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范士华(***)所持原告的身份证明与工商档案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本院向其释明,并要求其提交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以供与复印件核对,同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燕纪华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手续,但原告无正当理拒绝提交。原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 本案按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志峰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丁文 书记员邱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