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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付原告***理赔款79711元(柒万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详见赔偿明细表);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付原告***理赔款56569元(伍万陆仟伍佰陆拾玖圆)(详见赔偿明细表); 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36元,按各自赔偿金额比例酌定,由第一被告负担2706元,第二被告负担1230元。鉴定费17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