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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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华莹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峰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华莹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2272198.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760000元为基数,按日息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58元,减半收取15529元,由被告邯郸市华莹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